一、整体评价 1、难度适中,稳中有升 2、规律再现,预测得当 (1)重者恒重 (2)热门必考 (3)综合创新 二、各科题型和分值分布图 科目 | 客观题 | 主观题 | 总计 | 法理学 | 27 | 8+10+15=33 | 60 | 中国宪法学 | 32 | 8+10=18 | 50 | 中国法制史 | 22 | 8+10=18 | 40 | 总计 | 81 | 69 | 150 | 三、考察规律一:重者恒重及示例 1、法理学(以近年的主观题为例) 章 | 节 | 真题链接 | 2016年 | 1 绪论 | 1法学2法理学 | | | 2法的本质与特征 | 1法的含义;2法的本质【非马和马克思】;3法的基本特征 | | | 3法的起源与演进 | 1法的起源;2法的演进;3法的移植和继承 | (2014-综-64) (2008-综-64) | (2016-综-64) | 4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| 1法的作用;2法的价值 | (2013-综-64)(2010-综-67) (2014-综-70) | (2016-综-67) | 5法律制定 | 1法的制定;2法律制定的原则;3法律制定的程序;4法律效力 | (2011-综-64) (2007-综-67) | | 6法律体系 | 1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;2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| (2012-综-70) | | 7法律要素 | 1法律规则;2法律原则;3法律概念 | (2010-综-64) | | 8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 | 1法律渊源;2法律分类 | (2006-综-67) (2014-综-67) | | 9法律实施 | 1法律实施和法律实现;2执法;3司法;4守法;5法律监督 | (2015-综-64) (2012-综-64) (2009-综-67) (2009-综-70) | | 10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| 1法律解释;2法律推理;3法律论证【法学】 | (2007-综-64) (2011-综-70) | | 11法律关系 | 1法律关系的含义和分类;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;3法律关系的产生、变更与消灭 | (2009-综-64) (2011-综-67) | | 12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| 1法律责任;2法律制裁 | (2006-综-64) | | 13法治 | 1法治的含义;2法治与民主;3法治国家;4法治国家和法治体系【新增】 | (2006-综-70)(2007-综-70)(2010-综-70)(2013-综-70) | (2016-综-70) | 14法与社会 | 1法与经济2法与政治3法与文化【法律与道德】 | (2012-综-67)(2015-综-67)(2008-综-70)(2015-综-70) | | 2、宪法(以近十年真题的主观题为例) 章 | 节 | 真题链接 | 2016年 | 1宪法的基本理论 | 1宪法概述2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3宪法原则4宪法规范 | | | 2宪法的变迁 | 1宪法制定2宪法解释3宪法修改4违宪审查制度【立法法】 | (2006-综-65)(2011-综-65)(2012-综-68) (2013-综-68) | | 3国家基本制度 | 1国家性质2政权组织形式3选举制度4政党制度5国家结构形式【民族区域、特别行政区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】 | (2009-综-68) | | 4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| 1概述2公民基本权利一、平等权二、政治权利三、宗教信仰自由四、人身自由五、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六、监督权3公民基本义务 | (2008-综-65)(2014-综-65) (2015-综-65) (2006-综-68) (2007-综-68) (2008-综-68) (2010-综-68)(2015-综-68) | (2016综-65) | 5国家机构 | 1概述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4国务院5中央军事委员会6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7地方国家机关 | (2007-综-65) (2009-综-65) (2010-综-65) (2012-综-65) (2014-综-68)(2011-综-68) | (2016-综-68) | 3、法制史(以近十年真题的主观题为例) 章 | 节 | 真题链接 | 重要性 | 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| 夏商;西周;春秋 | | |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| 战国;秦朝;汉朝;国两晋南北朝 | (2007-综-69) | | | 隋唐宋法律制度 | 隋朝;唐朝;宋朝 | (2015-综-66) (2015-综-69) (2014-综-69) (2013-综-69) (2011-综-69) (2010-综-69) (2006-综-69) | (2016-综-69) | 元明清法律制度 | 元朝;明朝;清朝 | (2012-综-69) (2009-综-69) | | 5清末、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| 1清末;2南京临时政府;3北洋政府;4南京国民政府 | (2006-综-66) (2010-综-66) (2013-综-66)(2014-综-66)(2007-综-66)(2008-综-66) (2009-综-66) (2011-综-66) | (2016-综-66) | 6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| 1工农民主政权2抗日民主政权3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 | | | 四、考察规律二:热门必考及示例 1、法理学 2、马克思在《哲学的贫困》中指出:“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,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,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者市民的立法,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的关系的要求而已”,对于这句话理解正确的是() A君主制定的法律不能调整经济关系 B除经济因素外,立法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C政治的立法和市民的立法具有完全相同的目的 D国家的立法在本质上决定于社会客观经济条件 【答案】D 4、2014年5月实施的《社会救助暂行办法》第17条规定:“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,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,应当主动依法为其办理供养”。该法条所包含的法律规责的逻辑结构是() A假定条件和法律后果 B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 C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D假定条件、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【答案】B 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(简答) 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,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。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,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。法作为文化现象,其发展表现为文化积累过程,其继承是不可避免的。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,社会主义法可以而且必然要借鉴资本主义法和其他类型的法。 1.社会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 2.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.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 4.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 2、法制史 30、宋代文学家苏轼曾感叹“三风十愆古所戒,不必骊山可亡国。”其中,“三风十愆”指的是官吏中盛行的“巫风”、“淫风”和“乱风”三类恶劣风气以及与之相关的十种不良行为。我国古代已有针对“三风十愆”处墨刑的惩罚性规定,作出该规定的朝代是() A、商朝B、西周C、秦朝D、唐朝 【答案】A 指巫风二:舞、歌;淫风四:货、色、游、畋;乱风四:侮圣言、逆忠直、远耆德、比顽童,合而为十愆。 43、1906年9月,清廷发布《宣誓预备立宪谕》,将立宪指导原则确定为() A“道德与法律为一体” B“中外通行,有禅治理. C“大权统于朝廷,庶政公诸舆论” D“折中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,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” 【答案】C 45.“马锡五审判方法”是群众路线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,其产生于() A工农民主政权时期B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C人民民主政权时期D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. 【答案】B 北洋政府的立法活动的特点——百年铁律(简答) 答:立法活动的特点如下: 第一,采用、删改清末新订之法律。 第二,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。 第三,制定颁布众多单行法规。 第四,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。 3、宪法学 17、下列关于宪法规范的表述,正确的是() A、宪法规范的效力高于法律、法规的效力 B、宪法规范不调整国家和无国籍人之间的关系 C、宪法规范因具有权威性而无需进行宪法解释 D、宪法规范具有政治性,只能通过立法具体化 【答案】A 28、关于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备案,下列表述正确的是() A、直接报国务院备案 B、报省、自治区政府备案 C、报省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D、经省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,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【答案】D 57、下列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表述、正确的有() A政协是中国人民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B政协是国家机关,属于国家机构体系的组成部分 C政协是人民团体开展民主自治、民主决策的重要形式 D政协具有政治协商、民主监督、参政议政的职能 【答案】AD 五、考察规律三:综合创新及示例 1、法理学 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机制有哪些?(论述题) 答:(一)从主体角度看,法律的价值冲突主要有三种情况: 1.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冲突,如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与他人利益的冲突; 2.共同体之间发生的价值冲突,如国际人权与一国主权之间的冲突; 3.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,典型的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常常会出现的矛盾情形。 由于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一切形态,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而使价值冲突难以避免,因而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或解决冲突的规则或原则。 (二)解决价值冲突的原则一般有: 1.价值位阶原则 即指不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,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。当基本价值与非基本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,应以基本价值为优位;而基本价值之间有冲突时,人权和正义作为法治保障的核心和标尺。 2.个案平衡原则 即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律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,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、需求和利益,便利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。 3.比例原则 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律价值须侵害某一法益时,不得逾越达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。 4.人民根本利益原则 这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中的根本价值原则,即以是否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,来解决一些存在重大疑难的法律价值冲突问题。它也可以作为前述价值位阶原则的补充和保障。 2、法制史 34、汉成帝时,甲杀人,告之其养子乙,乙藏匿甲。问乙何论? A、坐杀人共犯B、坐窝藏 C、上请D、不当坐 【答案】D。 62、清末礼教派与法理派围绕新式法典的制定产生了理论争执,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有: A、“干名犯义”条的存废 B、“无夫奸”和“亲属相奸” C、子孙违反教令是否为罪 D、关于“存留养亲”是否应编入刑律 【答案】ABCD 《宋史·刑法志三》:高宗绍兴二十九年(公元1159年),令杀人无证、尸不经验之狱,具案奏裁,委提刑审问。如有可疑及翻异,从本司差官重勘。案成上本路,移他监司审定,具案闻奏。否则监司再遣官勘之,又不伏,复奏取旨。先是,有司建议:外路狱三经翻异,在千里内者移大理寺……本路累尝差官鞫勘犹称冤者,惟檄邻路,如尚翻异,则奏裁。(分析题)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,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: (1)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宋朝何种司法制度?该司法制度的含义是什么? (2)该制度是如何适用的? (3)实施该制度的意义是什么? 【参考答案】(1)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宋朝翻异别勘制的司法制度。翻异别勘制就是在发生犯人推翻原口供,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,案件须重新审理时,应将该案改由另一法官或者另一司法机关审理。 (2)对于杀人但无证可查的、尸体未经检验的案件,要具结奏请裁决,并委托提刑司审问,如有可疑及犯人推翻原口供的翻异案件,令提刑司派遣官员重新勘验,案件移送路一级司法机关具结后奏请裁决。否则路一级司法机关应当派遣官员再次勘验,犯人仍不服的,再次奏请裁决,但翻异次数不能过三。经三次翻异者,千里以内的移送大理寺审理。对于千里之外的路级案件的翻异,奏请裁决。 (3)翻异别勘制是宋朝独有的制度,该制度对于防止冤假错案具有积极意义,该制度也有利于皇帝对各级司法审判权的控制和监督。 3、宪法学 宪法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(简答题) 1)狭义人身自由: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。“任何公民,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,并由公安机关执行,不受逮捕。”、“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,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。” 2)生命权:即享有生命的权利。一是防御权;二是享受生命的权利;三是生命保护请求权;四是生命权的不可处分性。 3)人格尊严权:主要包括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和隐私权。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、诽谤和诬告陷害。 4)住宅权,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占、侵入。 5)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。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,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,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。 来这里,突破复试最后一道防线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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