考试科目代码:801 考试科目:法学综合 考试日期:2017年12月25日下午 二、辨析题(每小题10分,共40分) 3.甲请求乙支付价款,乙以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拒绝支付价款,乙之主张,是行使权利障碍之抗辩权,问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。 (或:甲和乙签订某合同,乙迟迟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主张合同无效,有人人为乙是在主张抗辩权的行使,请辨析上述观点。涉及考点抗辩和抗辩权)。 【参考答案】 答:(此题目因大家回忆而有所偏颇,如乙主张权利障碍的抗辩,则正确;如主张抗辩权,则主张不正确。)(观点2分) 权利障碍之抗辩:是指主张请求权根本不发生。如本题当中规定的违反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不成立的情形。这种抗辩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当事人纵然没有提出,法院也应当审查事实,为当事人的利益,须依职权作出有利的判决。(2分) 抗辩权,指虽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,但得拒绝履行,亦即对于他方请求权的行使,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.(2分) 抗辩权的类型(2分) a、一时性的抗辩权,又称为延缓的抗辩权,指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或者 一定条件未成就前不能行使抗辩权。主要有四种: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;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、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。 b、永久性的抗辩权,指能够永久性阻止请求权效力发生的抗辩权。最典型的永久性抗辩权就是时效经过的抗辩。 抗辩权,其效力是对已经存在的请求权,发生一种对抗的权利。是否主张,有其自由。当事人放弃抗辩的权利时,法院不得予以审究。只有在当事人在诉讼上主张时,法院才有审究的义务。(2分) 【答题思路解析】 民法法综题每年考察的都比较难,建议大家在复习的时候一定要细致全面,并且要注重理解!不能死记硬背民法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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