考试科目代码:801 考试科目:法学综合 考试日期:2017年12月25日下午 一、简答题(每小题8分,共56分) 6.刑事诉讼回避的适用情形 【参考答案】 答:回避制度,指法律所规定的与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、检察人员、侦查人员,以及书记员、鉴定人、翻译人员,不得参加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。 回避的适用情形包括: 1.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(2分) 本案的当事人,是指本案的被害人、自诉人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、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;当事人的近亲属,指上述人员的夫、妻、父、母、子、女、同胞兄弟姐妹。 2.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(2分) 3.担任过本案的证人、鉴定人、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的(2分) 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,而办案人员事前既已了解案情,容易先入为主,主观臆断。基于一个公民在一个诉讼案件程序中只能扮演一个诉讼角色的原理,上述人员均应回避。 4.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,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(2分) 这种“其他关系”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不宜列举的情况。 5、审判人员、检察人员、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,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。(2分) 【答题思路】 本题考察纯记忆性题目,没有多大难度,刑诉法每年考察的知识都是比较基础的,所以要求大家注重背诵!本题只要答出四点就可以得满分,为保险起见,将回避制度进行解释比较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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