考试科目代码:801 考试科目:法学综合 考试日期:2017年12月25日下午 一、简答题(每小题8分,共56分) 5.意思表示发出的功能或意义。 【参考答案】 答:意思表示,指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,表示于外部。意思表示系私的行为,故政府机关的行为(如税务机关的课税通知、法院的裁判),或虽为私人的行为,但系以发生一定公法上效果为目的时(如投票选举公职人员),皆非此所谓“意思表示。” 意思表示的发出,指表意人已做成使其内心意思表示明确地表示于外的行为。(2分) 发出的功能包括:(3分) ①表意人是否有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,应就意思表示发出时认定。 ②意思表示发出后,表意人死亡、丧失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限的,意思表示不因此失效。 ③意思表示有无错误,因以发出的时间点为准据 ④意思表示的生效,以发出为要件,对未经发出的意思表示不得为承诺。 意思表示发出的意义要根据其有无相对人不同而有所区别:(3分) ①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:表意人完成其表示过程,其意思表示即为发出。 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:口头意思表示的发出须对受领者为之,使其客观上了解,否则不成立发出书面(电报传真等)为表示工具时,发出的时间点为使意思表示进入可以预期到达受领者的过程之时。 【答题思路解析】 本题考察纯背诵记忆的内容,意思表示一直是民商法的重点考察内容。另外需要注意回答题目需要要点清晰,条理明确,以方便老师批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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