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章节讲义:1Z204011
本文导航 第1页 考点1 第2页 考点2 1Z204011 项目质量控制的目标、任务与责任 考点:质量管理、质量控制
考点:项目质量控制的责任和义务 一、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(1)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,并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。 (2)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、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。 (3)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。原始资料必须真实、准确、齐全。 (4)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,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;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,降低建设工程质量。 (5)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上报有关部门审查。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,不得使用。 (6)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。 (7)按照合同约定,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、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,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、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、建筑构配件和设备。 (8)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,应当组织设计、施工、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。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,方可交付使用。
二、勘察、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(1)从事建设工程勘察、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,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。并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。 (2)勘察、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、设计,并对其勘察、设计的质量负责。注册建筑师、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,对设计文件负责。 (3)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、测量、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、准确。 (4)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。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,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。 (5)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、建筑构配件和设备,应当注明规格、型号、性能等技术指标,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。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、专用设备、工艺生产线等外,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、供应商。 (6)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,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,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。 相关资料 |